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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连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连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281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连石,男,1946年8月5日出生于广东省龙川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8日批捕在逃,2017年5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五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连石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志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连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12日间,被告人戴连石伙同戴某1、戴某2文、戴某3、黄某1、罗某、黄某2、邹兰英、吴某1(均已判决)及戴某4、黄某3、吴某2(均在逃)等人时分时合在五华县华城镇洋田村窝口队戴某2文老屋内开设赌场,每天组织多人利用“界胡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按赔付额的百分之十抽水牟利。2015年8月12日下午16时度,公安民警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档主戴某1及参赌人员等15人,缴获作案工具胡豆及部分赌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参赌人员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移交、收缴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及同案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连石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有偿服务,究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戴连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年纪较大,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戴连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玉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