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雪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兰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栋14层。法定代表人:马金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兰雪峰,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56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兰雪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兰雪峰向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万元,利息1654.58元(暂时算至2017年8月11日),迟延履行利息728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303元,以上款项共计22835.58元。但被执行人兰雪峰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兰雪峰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2835.58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瑞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