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孙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234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2017年1月24日临时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福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俊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孙俊和江西建工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之间就安徽大学磬苑校区现代实验技术中心项目签订承包合同。在承包项目期间,被告人孙俊冒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擅自伪造“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并在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使用该伪造印章与材料供应商等签订材料合同和劳务合同。2015年起被告人孙俊无力支付合同约定款项给材料供应商,材料供应商依据盖有伪造公司印章的合同向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安徽分公司追讨合同货款,并将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权益。被告人孙俊向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认私自伪造公司印章。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孙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的受案登记表;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二份;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大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人孙俊持伪造“江西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与无锡市沪安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签订的《买卖合同》、《水电班组工程承包施工协议》、《委托检测合同书》、《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安徽大学磬苑校区现代实验中心土方协议》、《合肥市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安徽省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结算单》、《钢材购销合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购销合同》、《钢筋制作安装工程协议》;被告人孙俊出具的承诺书;民事起诉状十份、民事上诉状五份;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7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皖01民终1851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执124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3201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执274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72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176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191执1486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官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637、00638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084号、5185号民事判决书;证人李某1、万某、李某2、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孙俊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俊的户籍证明;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经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一、情况说明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俊伪造公司印章1枚,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俊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芳芳人民陪审员 郑秋红人民陪审员 张玉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