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万慧、曾树云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慧,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保146号申请人:张万慧,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担保人:黎红志,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担保人:罗会淑,女,194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担保人:邓瑶珍,女,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申请人:曾树云,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开发区银屏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6718514W。法定代表人:曾树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万慧与被申请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万慧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我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7808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黎红志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广狮路第一层的一套住房(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罗会淑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于奉新县冯川镇狮山西大道XX号XX室的住房(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奉新字第××号)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人邓瑶珍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商贸步行街X幢X/X号的住房(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万慧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并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赣0921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须对被申请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曾树云、河南江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7808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黎红志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广狮路第一层的一套住房(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三、查封担保人罗会淑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狮山西大道X号X室的住房(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奉新字第××号);四、查封担保人邓瑶珍所有的坐落于奉新县冯川镇商贸步行街X幢X/X号的住房(房产证号:奉房权证冯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因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训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