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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王民生、梁小红、郑长志、王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王民生,梁小红,郑长志,王延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1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3928号。法定代表人:宋贵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乾龙,男,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财产保全、代理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来,男,该行风险合规部职员。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调解、财产保全、代理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民生,男,1972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梁小红(王民生妻子),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郑长志,男,1959年5月2日生,汉族,住通化市。被告:王延华(郑长志妻子),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告王民生、梁小红、郑长志、王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申请撤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9.00元,由原告负担一半,余款2,524.50返还原告。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元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