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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5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春芳与寇东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芳,寇东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5578号原告:张春芳,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寇东风,男,汉族,1987年8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张春芳与被告寇东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张春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春芳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张春芳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张春芳1425元。审判员  智耀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佳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