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终3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柳某1、柳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某1,柳某2,柳某3,柳某4,柳某5,柳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34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1,男,生于1967年6月4日,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某2,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出生,住南阳市,系柳某1六弟。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柳某3,男,汉族,1957年3月6日出生,住南阳市,系柳某1大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柳某4,女,汉族,1959年12月27日出生,住南阳市,系柳某1二姐。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柳某5,男,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南阳市,系柳某1三哥。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柳某6,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南阳市,系柳某1四哥。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红,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柳某1因与被上诉人柳某2、柳某3、柳某4、柳某5、柳某6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民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柳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柳某1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柳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李君彦审判员  孙建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