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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西平县金鑫门业有限公司与李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金鑫门业有限公司,李会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708号原告西平县金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被告李会东,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金鑫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会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金鑫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西平县金鑫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清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