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清敏与高金龙、吴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敏,高金龙,吴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1375号原告:张清敏,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永安区。被告:高金龙,男,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告:吴秀杰,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清敏与被告高金龙、吴秀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敏撤回对被告高金龙、吴秀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张清敏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石少林审 判 员 夏华岩人民陪审员 赵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晶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