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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兰必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兰必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63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法定代表人施胜健,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兰卫革,该行资产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兰必虎,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河池市宜州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兰必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广西宜州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638号。被执行人兰必虎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兰必虎偿还贷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24118.27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9月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承担案件受理费5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或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承担相应的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覃远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