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刘玉胜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106号被执行人���玉胜,男,197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玉胜罚金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玉胜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执行人员已对本案穷尽法律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冯红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