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马强与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798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1994出生,职业不详,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里木湖路133号新疆天顺物流园区内3号库房。法定代表人:孔嘉旭,该公司总经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乌经(头)劳人仲字【2017】第54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旭高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75.3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