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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化响因与被上诉人李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化响,李华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5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化响,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大郑村蒋李*组。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云,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黄湾镇大郑村蒋李*组。上诉人李化响因与被上诉人李华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28日向李化响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而其却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化响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上诉人李化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家   平审 判 员 许   劲   松审 判 员 张   虹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珊珊书记员王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