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欧克明与柏万军、柏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克明,柏万军,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欧克明,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柏万军,男,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柏彬,男,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关于欧克明与柏万军、柏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襄民一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09年7月14日裁定中止执行。2017年2月21日,申请执行人欧可明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柏万军、柏彬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执行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者划拨被执行人柏万军、柏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3760.0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