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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钱玲申请执行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玲,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6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玲,女,1973年7月16日生,回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兴祥,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执行人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支太山,男,197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钱玲申请执行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支太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钱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2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钱玲华借款本金90万元、支付利息42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15600元。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以下车辆:1、有号牌号码为贵A路虎汽车一辆,2、有号牌号码为贵A奥迪牌汽车一辆,3、有一辆贵A丰田牌汽车一辆,4、有号牌号码为贵A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5、有号牌号码为贵A别克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贵州国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车辆:1、号牌号码为贵ASG7**傲虎汽车一辆,2、号牌号码为贵A奥迪牌汽车一辆,3、一辆贵A丰田牌汽车一辆,4、号牌号码为贵A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5、号牌号码为贵A别克牌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