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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1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周楚军与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厂、陶阿荣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楚军,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厂,陶阿荣,陶莉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1666号之一原告:周楚军,男,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斐,北京市百瑞(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徐贵桥。投资人:陶阿荣。被告:陶阿荣,男,194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陶莉学,男,1966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阿荣,系陶莉学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楚军诉被告无锡市骏达连铸机械厂、陶阿荣、陶莉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楚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20元,合计4020元,由原告周楚军承担。审 判 长 王 臻代理审判员 周 腾代理审判员 徐培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泽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