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立新与曹永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新,曹永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548号原告陈立新,男,1961年5月14日生,住东丰县。被告曹永志,男,1971年7月24日生,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新与被告曹永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因本案被告曹永志在梅河口居住二年以上,须向梅河口法院起诉,故向本院提出对曹永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立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新撤回对被告曹永志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姚继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瑞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