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执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郭琴琴与十堰飞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1523号十堰飞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你与郭琴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十劳人仲【2017】裁字第111-1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法律文书书确定的义务指:被申请人十堰飞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拖欠郭琴琴的工资27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000元;案件执行费575元,由十堰飞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妨害执行的纳入失信名单、进行拘留,并视情节追究刑事责任。附:执行款汇入账户户名: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二O二O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承办人:何源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211办公室电话:0719-847****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