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财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生桂与闵东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生桂,闵东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02财保112号申请人:赵生桂,女,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申请人:闵东宇,男,汉族,驾驶车辆:×××号小型面包车。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查封,保全金额贰万元整。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闵东宇驾驶的×××号小型面包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薛冬三审判员 付丽梅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