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1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桃红与王五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桃红,王五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3209号原告:王桃红,女,汉族,1961年3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农民。被告:王五儿,男,汉族,1962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桃红诉被告王五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五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桃红撤回对被告王五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桃红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