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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项新平与詹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新平,詹得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2民初181号原告:项新平,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詹得发,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原告项新平与被告詹得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项新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得发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项新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詹得发归还借款10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5日被告詹得发向原告项新平借款10万元,期满后,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詹得发立即归还借款并承担诉讼费用。詹得发未作答辩。当事人项新平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个人账户明细表各一张,证明借款的事实。经查,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詹得发因做生意向项新平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未约定借款利率,但期限未满即失去联系,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詹得发向项新平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违约;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詹得发不到庭应诉,视为对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项新平要求詹得发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詹得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项新平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詹得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增来审 判 员  琚苗薇人民陪审员  叶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