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1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富文镇人,农民,现住澄迈县福山镇。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海南省万宁市大茂镇人,农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邮寄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依法通知申请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未有存款,也没有其他财产。因此,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申请执行作执行询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蒙绪玺 审判员 毛学媛 审判员 梁振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钟威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要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蒙绪玺撰稿:蒙绪玺校对:钟威明印制:钟威明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8月11日印制 (共印6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