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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贻龙、彭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贻龙,彭文明,王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王贻龙,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彭文明,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秋云,女,1981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贻龙与被执行人彭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7632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3民初46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修军审判员  徐建军审判员  于端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