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恒举与信阳市平桥区教育体育局教育行政管理(教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恒举,信阳市平桥区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1行初19号原告李恒举,男,193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谢志锋,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文场,男,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闫峰,男,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举诉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教育体育局不服信访处理意见一案中,原告李恒举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恒举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恒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恒举负担。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胡汉青代审判员 刘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自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