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1863崔清龙与吴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清龙,吴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1民初1863号原告:崔清龙,男,汉族,1977年6月生,住镇江市。委托代理人:殷文海,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远,男,汉族,1986年9月14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爱民苑19幢第2层202、204、205室。负责人:陈宇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皇甫辉,该公司职员。原告崔清龙与被告吴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因伤情变化,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待伤情稳定后另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崔清龙撤回对被告吴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清龙撤回对被告吴远、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崔清龙负担。审 判 长 赵 江人民陪审员 黄 丹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