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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被执行人: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云山铸件五金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6)鲁0982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920928.54元及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泰安杰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本案的执行文书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4月18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产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等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新泰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由于申请人、被执行人和第三人山东新阳能源有限公司达成一年期限后付款110万协议;申请人主动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恩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