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周跃杰、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跃杰,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周跃杰,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郎秀凤,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粮街3号。法定代表人:范怀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叶军,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陶瓷小区加气站负责人,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峰,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再审申请人周跃杰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交通集团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交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5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跃杰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未支持周跃杰要求哈交运公司支付社保所欠费用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对周跃杰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判决认定是错误的;一审法院认定周跃杰自动辞职是错误的。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周跃杰一审诉讼请求。哈交运公司口头答复称,周跃杰于2013年5月17日入职,在2013年6月17日就应当知道没有支付双倍工资,周跃杰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社会保险费用应由被征缴单位向有权征缴的机关缴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周跃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缴纳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调整范围;双倍工资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时效,在法律规定的一年内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周跃杰在一审庭审中自认2015年3月向哈交运公司提出离职,现其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其自动离职是错误的,但是没有提交证据能够否定其自认的证明效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周跃杰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跃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启龙审 判 员 李子青审 判 员 唐 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穆子骏书 记 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