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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山西水亿方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水亿方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8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水亿方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峪口镇峪口村。法定代表人:崔志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山西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方山县大武镇。法定代表人:杨增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水亿方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晋民终13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924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玉海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