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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9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钟承霞与龚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承霞,龚利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1956号之一原告:钟承霞,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芙蓉,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利飞,男,198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承霞与被告龚利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承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承霞申请撤回对被告龚利飞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承霞撤回对被告龚利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3元,减半收取276.5元,由原告钟承霞承担。审 判 长  税 勇人民陪审员  徐立琼人民陪审员  罗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