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吉凤山与通榆县新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其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凤山,通榆县新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585号申请人执行人:吉凤山被执行人:通榆县新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吉凤山申请执行通榆县新华镇新华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一案,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农仲裁字(2017)第00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农仲裁字(2017)第00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