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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雷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军,雷红良,雷红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283号原告:张红军,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雷红良,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现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宁、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雷红振,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住,现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雷红良、第三人雷红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军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张红军负担。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