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红军与雷红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军,雷红良,雷红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1283号原告:张红军,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生,住荥阳市。被告:雷红良,男,1979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现租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杨宁、高娜娜,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雷红振,男,汉族,1974年9月14日生,住,现租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军诉被告雷红良、第三人雷红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军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撤诉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军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张红军负担。审判员 周锐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忠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