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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2民终7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金龙与上海基洛家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金龙,上海基洛家具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73669部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7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龙,男,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基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定萍,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69部队,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汤山镇。法定代表人:申礼红,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中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威,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金龙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基洛家具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3669部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12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中,周金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金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辰审 判 员  姚 跃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