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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付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付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5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付,男,1972年9月26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梨树县。因涉嫌犯盗窃强奸罪,于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姜立国,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付犯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丛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付及其辩护人姜立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马付给被害人吴某某打电话说一会去被害人吴某某家看看她(吴某某和马付是微信好友关系),被被害人吴某某拒绝后,被告人马付酒后于当晚22时许,来到被害人吴某某家并跳大墙进入院内,被害人吴某某听见被告人马付敲门敲窗没有同意被告人马付进来,后被告人马付将被害人吴某某家西屋窗户弄开并进入室内,然后进入东屋将被害人吴某某从炕上拽到了西屋,并强行与被害人吴某某发生了性关系。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马付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DNA鉴定书、提取笔录等。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审理时,被告人马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强奸罪不供认。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付构成强奸罪的事实存在疑点,全案证据在被害人撒谎、掩盖相关事实的情况下,不排除被告人所说的被害人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此案,应按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被告人无罪。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晚21时许,被告人马付给被害人吴某某打电话说一会去被害人吴某某家看看她(吴某某和马付是微信好友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告人马付酒后于当晚22时许,来到被害人吴某某家,并跳墙进入院内,敲被害人家窗户要求进屋,被害人往出推被告人,后被告人从窗户进入室内,将被害人强奸。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归案情况,证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人马付被公安机关将抓获归案。2、DNA鉴定书,证明在上述所检出的STR各基因座上,送检的吴某某阴道擦试物、内裤上精子与嫌疑人马付唾液卡的STR分型一致,经计算其似然比为2.190×1025。3、提取笔录,证明被害人被强奸时所留下的裤头等物证被依法提取。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现场位于被害人吴某某家,其家西侧窗户为被告人作案进入口。5、证人邢井军证言,证实2017年3月27日晚22时许,吴某某给我发微信说被告人去她家了,第二天我就给吴某某打个电话问情况,知道她被强奸了,我就打电话报警了。6、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实2017年3月27日晚上,被告人给我发了两条微信,说他在东河喝酒呢,晚上他想上我家来。晚上9点31分开始他给我打了四个电话。10点左右马付就敲我家窗户,我就给邢井军发语音微信说了,后来他从西屋窗户进来了,把我强奸了。7、被告人马付供述,2017年3月27日晚9点到10点左右,我酒后给吴某某打电话,说一会去她家,之后我就开车去她家了。我从她家西侧跳墙进入院内,看见她在炕上躺着看电视,我就敲她家东屋窗户,我要进屋,她推我不让我进,我就从窗户跳进屋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付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视本案事实、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付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3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崔 仁审 判 员  朱 颖人民陪审员  姜治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