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周梦生、周良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梦生,周良生,周浩,夏秋解,周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异13号案外人夏丽芳,女,199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案外人夏利凤,女,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荆州市洪湖市。申请执行人周梦生,男,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周良生,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周浩,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夏秋解,男,1999年3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周祥林,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梦生、周良生、周浩与被执行人夏秋解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夏丽芳、夏利凤于2017年7月21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夏丽芳、夏利凤称,罗田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3执992、993、99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我们在邮政储蓄银行存款,其冻结不当,特申请解除冻结。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夏秋解与案外人夏丽芳、夏利凤系父女关系。2017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7)鄂1123执992、993、994-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夏秋解之女夏丽芳、夏利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里畈支行、大崎支行62×××38、62×××71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2017年7月21日,案外人夏丽芳、夏利凤以其父亲夏秋解没有恶意向子女转移财产、其账户存款不是共有财产、执行案外人财产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提出书面异议,并附:(2017)鄂1123执992、993、994-3号执行裁定书及其二人身份证共三份证据复印件。2017年8月7日,本院向银行发出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邮政储蓄银行对案外人夏利芳、夏利凤账号62×××38、62×××71已解除冻结。本院认为,案外人夏丽芳、夏利凤名下的账户存款,在本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期间,已解除冻结,其请求的事项已全部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夏丽芳、夏利凤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曾建平审判员 尹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