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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李晓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李晓兰,岳修岩,阳谷金桥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94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泺源大街。负责人:张春方,行长。诉讼委托代理人:李会荣,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张燕腾,山东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兰,女,1961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岳修岩,男,1964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被告:阳谷金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法定代表人:李晓兰,总经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李晓兰、岳修岩、阳谷金桥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尹佐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万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