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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赵强明、李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赵强明,李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邹宣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强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强明,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爱琴,女,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赵强明、李爱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要求被执行人宣城天威机械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652089.95元及资金占用费(其中1052089.95元自2016年11月16日起、60万元自2016年12月2日起,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2万元,被执行人赵强明、李爱琴对上述代偿款1652089.9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1809元,被执行人负担19809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676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法可以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赵强明名下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房产;查封被执行人李爱琴名下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冯 龙 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