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4民初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949号原告:郭某甲,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男,1985年11月27日生,汉族。原告郭某甲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于2017年7月28日在临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就婚姻纠纷问题已经解决,再无诉讼必要。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郭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郭伟峰人民陪审员  郭瑞芳人民陪审员  郭 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