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4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闫新民与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新民,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祝晓明,祝令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144号原告闫新民,男,1967年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委托代理人施佰芝,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树涛,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树磊,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祝晓明,女,1985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告祝令全,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被告祝晓明,女,1985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原告闫新民与被告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祝晓明、祝令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闫新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闫新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石 锐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杨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