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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良与王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良,王永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271号原告:王永良,男,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福,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胜,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焕国,系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月英,系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良与被告王永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车邦国人民陪审员  杨春斗人民陪审员  王振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