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传华与宁波凯迪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华,宁波凯迪利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6574号原告:刘传华,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景璟,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浙江余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凯迪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横河镇伍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0153674H。法定代表人:胡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桂君,宁波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传华诉被告宁波凯迪利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刘传华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减半收取计277.5元,由原告刘传华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旭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邹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