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郭宝田、李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田,李俊英,王长安,王长辉,范方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保354号申请人:郭宝田,男,193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人:李俊英,女,194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申请人:王长安,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王长辉,男,199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范方彬,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郭宝田、李俊英、王长安、王长辉与被申请人范方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宝田、李俊英、王长安、王长辉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范方彬所有的冀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以价值24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郭宝田、李俊英、王长安、王长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范方彬所有的冀R×××××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代理审判员 赵新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