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53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罗守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罗守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91民初25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主要负责人:张东,该中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莉萍,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麟,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守停,男,汉族,1965年9月2日生,住浙江省天台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招商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罗守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由审判员郭路与代理审判员陈晨、人民陪审员张菊英组成合议庭。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莉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守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招商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111423.38元。截至2017年2月22日,欠款本金100969.18元,利息6302.22元,费用4151.98元,利息、费用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罗守停自2007年10年31日始向原告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43×××60。截至2017年2月22日止累计欠款本息共计111423.38元未给付。原告自2016年9月26开始多次催款,被告仍未清偿,故原告诉至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费用指滞纳金和违约金。起诉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7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99969.18元,利息12423.9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629.43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的违约金23708.93元。被告罗守停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查明事实如下:一、信用卡申请人(即被告罗守停)向招商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时已确认知悉并同意遵守相关领用协议。二、申请表后附有领用合约、收费标准。三、领用合约中载明《招商银行信用卡章程》修改、收费项目或标准变化、利率调整等一经公布(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电子邮件、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即为有效,无需另行通知申请人。四、新的领用协议的公示方式及公示时间:2016年9月30日,招商信用卡中心在其网站上发布《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2016年11月18日,招商信用卡中心在其网站发布了《关于启用新版招商银行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的公告》。五、原告向被告罗守停发放的信用卡卡号为43×××60。后被告以该卡透支消费,截至2017年7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本金99969.18元。六、利息(含复利)的计算标准及依据为: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自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至清偿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原告主张:计算到2017年7月20日为12423.94元,实际计算到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七、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及依据为:依据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申请人如未于每月到期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除应按月支付信用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支付滞纳金,最低10元人民币或1美元。原告主张:滞纳金计算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2016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主张滞纳金。八、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及依据为:依据招商信用卡中心在网站发布的《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违约金为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支付违约金,最低10元人民币或1美元。原告主张:自2017年1月1日开始起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事项,有原告提供招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账单查询、变更后的招商银行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关于取消、调整部分信用卡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招商信用卡中心与罗守停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成立有效。罗守停逾期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罗守停归还本金、利息(含复利)、费用等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准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罗守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项下透支本金99969.18元,截至2017年7月20日的利息12423.94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滞纳金629.43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的违约金23708.93元,及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招商银行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含复利)、违约金。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8元,由被告罗守停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郭 路代理审判员 陈 晨人民陪审员 张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