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贾某、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许某,某县物流公司,某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013号原告:杨某,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秀,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许某,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某县物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法定代表人:魏明存,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金乡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负责人:赵海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的申请,故中止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思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