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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杨某与贾某、许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贾某,许某,某县物流公司,某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013号原告:杨某,女,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秀,宁阳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被告:许某,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某县物流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法定代表人:魏明存,公司经理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金乡青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保险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负责人:赵海侠,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兰,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中止的申请,故中止审理此案。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孙思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