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邓丽娜、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丽娜,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91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邓丽娜。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丽娜与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已通过其他方式兑付原交购房认筹金167877元,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春亮人民陪审员 吴继源人民陪审员 莫若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檀国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