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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4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4489李倩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倩,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489号原告:李倩,女,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北路1号通信枢纽工程大楼。负责人:王星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倩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倩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春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秦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