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926号之一被执行人陈佳,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浙0903民初92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佳名下的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徐家桥路9号3幢401室不动产。现被执行人陈佳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被执行人陈佳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徐家桥路9号3幢401室不动产的查封【房产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舟国用2009字第0106988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召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周忠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