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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南昌市浔盛实业有限公司、陈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浔盛实业有限公司,陈建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2267号申请人:南昌市浔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584704742。法定代表人:万弟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陈建华,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人,住所地: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陈建华与申请人南昌市浔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昌市浔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华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南昌市浔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建华银行存款300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银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