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邢祥顺与邢光林、徐正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祥顺,邢光林,徐正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民初2011号原告:邢祥顺,男,194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邢齐林,男,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光林,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徐正宏,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17、18楼。负责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邢祥顺与被告邢光林、被告徐正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祥顺的委托代理人邢齐林、芮铭乐、被告邢光林、被告徐正宏、被告平保江苏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婷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祥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邢光林、徐正宏、平保江苏分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17358.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8日3时许40分许,邢光林驾驶的皖E×××××号小型面包车与邢祥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邢祥顺及三轮车乘坐人陈银只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邢光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邢祥顺的伤情构成两处伤残十级。皖E×××××号小型面包车为徐正宏所有,该车在平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邢光林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责任划分有异议,负全责是因为其没有人。2.其与妻弟徐正宏合伙买了肇事车辆,因为当时徐正宏有驾驶证,所以车辆登记在他名下,其应当也是肇事车辆的车主。3.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没有购买三者险。4.事故发生后,给本起事故两个伤者共垫付52000元医疗费。徐正宏辩称:1.肇事车辆是其和邢光林合伙买的,因为合伙生意做不好,所以邢光林花一万元买下了肇事车辆,但是还没有过户,目前登记在其的名下。2.事故发生当天其不在场。3.不清楚邢光林事发当天是有证驾驶还是无证驾驶。4.已经将肇事车辆折价卖给了邢光林,实际是邢光林在控制车辆,所以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平保江苏分公司辩称: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涉案车辆仅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3.涉案驾驶员邢光林所驾车辆与其持有的驾驶证不符,所以应当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4.车辆维修费其公司核定为2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8日凌晨3时40分许,邢光林驾驶皖E×××××号小型面包车沿当涂县湖阳镇澄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大邢村村村通道路交叉口处时,车头右侧与沿大邢村村村通道路由西向东邢祥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头左侧发生碰撞,造成邢祥顺及三轮车乘坐人陈银只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涂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邢光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祥顺、陈银只均无责任。事发当日,邢祥顺被送至南京市高淳若人民医院救治,同年11月13日出院,伤情为1.脑外伤,蛛网膜下腔少量出血,鼻骨、右侧上颌窦前壁、额骨骨折伴周围软组织挫伤2.左侧锁骨远端骨折、双手多发骨折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纵膈气肿、双肺挫伤4.频发室早5.心功能不全,住院及门诊费用合计93588.12元,邢光林垫付其中的52000元。2017年4月7日,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邢祥顺左上肢活动功能丧失达10%以上(不足25%)属十级伤残,左侧第1-7肋骨骨折(4根肋骨以上)属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120天、护理期限为60天、营养期限为90天。皖E×××××号小型面包车登记车主为徐正宏,该车辆在平保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邢光林持有D类机动车驾驶证,事发前,其机动车驾驶证被交警依法扣留。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审理中,邢光林抗辩其不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未就抗辩递交相关的证据,而当涂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邢光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因为邢光林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停车瞭望,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故本院对邢光林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抗辩意见依法不予支持。徐正宏抗辩已将肇事车辆出让给邢光林,邢光林是车辆的实际使用人、管理人,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徐正宏、邢光林当庭均陈述,肇事车辆之所以登记在徐正宏的名下,是因为徐正宏持有C类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徐正宏对邢光林没有C类驾驶证是明知的,徐正宏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将车辆交给无C类驾驶证的邢光林驾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之规定,徐正宏因其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本院对其不担责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法判令邢光林、徐正宏对邢祥顺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经济损失承担按份赔偿责任,具体比例为邢光林70%、徐正宏30%。平保江苏分公司抗辩因邢光林所驾车辆与其持有的驾驶证不符,所以应当由邢光林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平保江苏分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综上,邢祥顺因本起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首先由平保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邢光林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徐正宏承担30%的赔偿责任。平保江苏分公司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依法追偿。关于邢祥顺的具体损失:1、医疗费。根据邢祥顺提供的票据,已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为93588.1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照20元/天的标准,分别以实际住院天数25天、评定的营养期限90天予以支持,即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1800元。3、护理费。按照114元/天的标准、以评定的护理期限60天予以支持,为6840元。4、误工费。因事发时邢祥顺已年满72周岁,远远超出法定退休年龄,故本院对邢祥顺主张的误工费依法不予支持。5、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邢祥顺为农村居民,其伤情构成两处伤残十级,其主张以7年为计算年限,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故其残疾赔偿金为9024.4元(11720元/年×7年×11%);精神抚慰金为6600元。6、鉴定费、交通费。鉴定费有票据佐证,为1430元;交通费酌定为600元。7、车辆维修费。邢祥顺递交的证据仅能证明车辆的购置价格,但未递交车辆维修费发票或评估意见书等证据佐证车辆维修费为5000元,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抗辩对车辆维修费核定为2000元,但未递交定损单佐证,考虑邢祥顺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是客观事实,故本院酌定按照2000元予以支持维修。综上,邢祥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22382.52元,由平保江苏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1494.4元;由邢光林赔偿63621.68元,扣除其已给付的52000元,应实际给付11621.68元;由徐正宏赔偿27266.44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邢祥顺各项经济损失31494.4元。二、被告邢光林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邢祥顺各项经济损失11621.68元。三、被告徐正宏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邢祥顺各项经济损失27266.44元。四、驳回原告邢祥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24元,由被告邢光林负担780元,由原告邢祥顺负担54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琴琴附:当涂县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皖马鞍山市当涂县支行开户名: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12×××55特别提示:1、请在附言栏中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2、请不要在附言栏中填写事故车辆号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