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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汤天龙与汤玉良、刘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天龙,汤玉良,刘子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6055号原告:汤天龙,男,住泰兴市。被告:汤玉良,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印为民,男,住泰兴市。被告:刘子良,男,住泰兴市。原告汤天龙与被告汤玉良、刘子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汤天龙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天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汤天龙负担(已缴)。审判员  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