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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丁丽春与被告陈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春,陈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804号之一原告丁丽春,女,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被告陈春霞,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原告丁丽春与被告陈春霞、彭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丁丽春于2017年7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开平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丁丽春撤回对被告彭开平的起诉。2017年8月11日丁丽春又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丽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霞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丽春撤回对被告陈春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丁丽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人民陪审员  黄巧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